一、業務概述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
(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六)《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
(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
(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一)《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
(二)資產、人員、應納稅所得額等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的情況說明。
四、辦理流程
(一)受理部門
辦稅服務廳
(二)承諾時限
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三)辦理流程
納稅人報送資料種類齊全,填寫內容完整,簽章齊全規范的,辦稅服務廳當場受理并辦結,《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簽字蓋章后返還納稅人一份;資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資料。
五、表證單書
《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