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 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應納稅所得額: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12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 》(財稅〔2015〕99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