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和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這里的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等,不包括不動產。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此外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征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2.代他人銷售貨物
3.將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在中國,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和營業稅的征收范圍互不重疊,征收增值稅的不再征收營業稅,征收營業稅的不再征收增值稅。但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存在納稅人兼營或混合經營這兩種稅的應稅行為。
對于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被視為混合銷售行為,如:納稅人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銷售貨物為增值稅征收范圍,運輸為營業稅征收范圍。對此的稅務處理方法是,對主營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的營業額占其全部營業額的50%以上),全部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而不征收營業稅;對非主營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其他納稅人,全部視為營業稅應稅勞務,而不再征收增值稅。
與混合銷售行為不同,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在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同時,還從事營業稅應稅行為,且這兩者之間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對此的稅務處理方法是要求納稅人將兩者分開核算,分別納稅,如果不能分別核算或者分別核算不準確的,則全部征收增值稅。
其他較為特殊的增值稅應稅范圍還包括:貨物期貨的實物交割、典當業銷售死當、非郵政部門生產銷售集郵商品(郵政部門生產銷售集郵商品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