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注銷登記(單位及查賬征收企業)
【事項描述】
納稅人發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1.因解散、破產、撤銷等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
2.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但經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
4.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
5.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屆滿、提前終止業務活動的。
6.境外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項目完工、離開中國的。
7.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終止居民身份的。
持有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納稅人按照“三證合一、一照一碼”開具清算證明執行。
本事項為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受理部門】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方網站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聯系電話: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方網站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終止居民身份的,應當自收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