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規定:“(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